:《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风险分析:非机动车停放在消防通道,致使消防应急门没办法打开,会严重影响人员在紧急状况下的疏散以及消防人员的救援工作。
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风险分析:疏散通道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疏散被困人员的通道,比如楼梯口、过道和小区出口处等。堆放杂物多,像木质类、纸质类等物品,稍遇见明火极易引起火灾;停放电瓶车、随地乱扔烟头等行为都很容易引起火灾事故。同时,堆放杂物还会造成通道堵塞,遇火灾时,极度影响疏散逃生。遇到120急救接诊时,还会影响担架使用。
规范依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非机动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停放在划定区域内。第三十条:电瓶车停放与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确保消防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充电。
风险分析:电瓶车充电接口、充电电压、通信协议等与新能源车执行不同标准,使用新能源车充电设施充电,电池过充易引发爆炸、起火等安全风险。
规范依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电瓶车停放与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确保消防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或者充电;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瓶车及其蓄电池;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充电;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风险分析:因电线长期搭靠墙体、门窗、楼道及日照等,电线外层胶皮经多次摩擦或长期遭受风吹日晒,极易老化破损,造成短路,极易引起电线本身的燃烧,并引燃周边可燃物甚至临近建筑,甚至会危及人身安全。飞线充电的电压和电流不稳定,可能损坏电动车电池,缩短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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