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指出该事故是一起因刘某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货车在通过设置有大型车辆右转弯必须停车让行的路段未让行,且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比较有效安全措施;
林某如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共享电瓶车,违反载人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刘某明自2022年7月21日将事故车辆过户至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但过户后,刘某明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有关车辆挂靠协议,但每月向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固定缴纳600元作为“车辆挂靠费”,期间车辆的营运收入、维护保养等归刘某明负责。
据调查了解,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近一半车辆为挂靠车辆,日常只固定每月收取“车辆挂靠费”,其他涉及车辆的事项均由驾驶员自行管理自行负责,公司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顾利益而轻安全问题突出。
廖某娟作为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工作职责不到位。其担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以来至事发时,未经过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主要负责人证书;未按要求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对刘某明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教育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
2024年8月24日17时左右,刘某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货车从位于汕头市通用物流园的汕头市盂元货运有限公司出发,前往潮南区峡山街道继续装载货物。
17时02分左右,林某如驾驶共享电瓶车,从金平区G206和长兰路路口出发,沿大学路往金凤东路方向行驶。
17时13分左右,刘某明车辆沿大学路自西往东行驶至大学路与金凤路交叉路口,在实施右转弯时,驾驶室右侧前部与林某如驾驶的共享电瓶车(另载有林某琪、林某洋等2人)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如、林某琪(林某如的女儿,年约8岁)、林某洋(林某如的儿子,年约6岁)等3人当场死亡,以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
当事人刘某明驾车行驶至大学金凤路口右转弯准备进入西港路时,在通过设置有大型车辆右转弯必须停车让行标志的路段未停车让行且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遇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比较有效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当事人林某如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共享电瓶车违反载人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广东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肇事司机刘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汕头市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追究责任。事故车辆挂靠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廖某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工作职责不到位,建议由汕头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头盔:安全头盔是保护骑乘人员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事故发生时,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瓶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瓶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骑行非机动车上路,要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若道路未设非机动车道,应沿道路右侧行驶。骑行过程中,要遵守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红灯停,绿灯行,不抢秒、别走神,确保安全后再通行,不可图一时之快而闯红灯!
大型车辆转弯时,前、后车轮的运动轨迹不重合,会呈现出弯月形状的盲区。若此时处在这一区域,极易被刮倒、卷入车底,发生碾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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